本网盐城讯:丈夫因妻子患有精神分裂型精神疾病,使夫妻生活无法正常,给家庭以及生活带来十分困难,为此丈夫将精神病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于某与妻子姚某于2004224日登记结婚。近年来,由于妻子患有分裂精神病,致夫妻失去往日幸福生活,也给家庭带来艰大困难,双方产生矛盾。丈夫于200910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合法登记结婚,理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数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面对困难理应积极面对,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驳回原告于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