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差欠他人货款,为逃避债务将其所有的资产通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务,后债权人得知后,诉讼法院要求确认其转让协议无效。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何某系亲吴某的妻弟;2009320日,何某与吴某在射阳县某法律服务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养殖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条款载明:何某将其所承包的水面转包给吴某,其雇佣何某夫妻俩人为帮工,吴某支付方何某夫妻每年贰万肆仟元,其承包金同以前合同。何某结欠王某鱼饲料款195300元,并于200932日向王某立下欠据;在没有归还的情况下,王某于20096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725日作出(2009)射民二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某偿还原告货款195300元,并承担自20093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每天按78元计算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搞水产品养殖,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鱼饲料,对所结欠的饲料款,本院已作出判决;而被告何某在立据后,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与被告吴某恶意串通,订立了转让协议,使原告的债权到期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两被告系利害关系人。因此,两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养殖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请求撤销,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何某、吴某于2009320日所签订的《转让养殖承包合同》依法被撤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射阳县人民法院

 张芳芳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