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转让
作者:卢茜 发布时间:2009-12-22 浏览次数:1118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产生的,而不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是属于形成权,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产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可以行使,实质上对于房屋出租人自由出卖其房屋权利的一种限制。房屋租赁权是属于私权利的范畴,法理上,对私权利一般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予干涉,很少在法律上为其设定权利义务。法律之所以会对出租人自由选择买受人作出限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主要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现代社会,房屋租赁权尽管在本质上还是属于债权,但已出现物权化的趋向,房屋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保持其利用的稳定性,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磨损率,避免了承租人再度去寻找房屋和搬迁,从而有效的提高了房屋的利用效率,对社会资源是一种保护。而今,房屋承租人已是一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是房屋的真正使用人,长期对房屋进行经营和维护,甚至带动了房屋周边地区经济和环境的发展。但他们相对于掌握房屋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一弱势群体。法律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出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那么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甚至是单独转让。前文提到,房屋优先购买权不是基于双方合意所签订的合同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屋优先购买权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因而对房屋出租人的私权利作出限制。但房屋毕竟是属于出租人的私人所有物,对其权利限制过多,不符合民法公平、自由的基本原则。对房屋承租人的保护达到足够保护程度即可,不能扩大化,不能让房屋承租人据此从中谋利,并损害房屋出租人的利益。否则,债权大于物权,使用权大于所有权,与物权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应专属于房屋承租人本身,不可转让,更不要说是单独转让。
对于房屋承租人而言,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就一定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假若房屋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其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此可见,房屋承租人一旦实施了转租行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便易主。房屋优先购买权本为稳定房屋的持续使用行为和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依赖利益而存在,房屋实际使用人一旦易主,这项法律规定就显得毫无必要。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对其利益不会有所影响,不能仅凭一纸房屋租赁合同便确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前提是实际使用行为,没有理由一个并非实际使用房屋的人,对房屋毫无依赖的人,在房屋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依然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房屋的次承租人即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转租行为进行后,原本一个房屋租赁关系便会变成两个,一是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一是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次承租人的。根据房屋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转租又可分为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在非法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根本不知道承租人的转租的行为,更不要说是次承租人的情况。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一般说来,出租人只是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并不会干涉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什么人,更不会亲自去选择次转租人,与其签订合同,否则,就不是转租行为,而是租房合同的转移了。但无论是合法转租还是非法转租,次承租人都是与承租人签订合同,都是从承租人手中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并不直接与房屋出租人发生关系,可以说选择次承租人的是承租人,而非房屋出租人。可见,若让房屋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显得不公。
综上,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