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托运方委托承运方代运货,承运人将货物运回后,以托运人欠其运费为由将部分货物扣留,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托运方诉讼承运人返还财产。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67高某受射阳县某制造厂委托,从浙江为该厂运回塑料粒子8.175吨,计327包。货物运回后,高某以该厂欠其去年的运输费1900元为由,截留10包塑料粒子,计250公斤,该制造厂对高某陈述欠运输费1900元之事不予认可,高某遂将10包粒子带走。为此该制造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返还塑料粒子250公斤,价值人民币3500元。

案件审理中,高某对扣留原告10包塑料粒子计250公斤,塑料粒子每吨12500元均无异议。对原告欠其1900元运费的事实,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受原告委托运输塑料粒子,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将货物给付原告,而被告以原告欠运费为由扣留原告10包塑料粒子,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被告应承担返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包塑料粒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原告支付所欠运费后再返还10包塑料粒子的辩解理由,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了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0包计250公斤塑料粒子(价值3500)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