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18,邳州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83700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有板材销售业务往来。20081119,林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某从广东拉两车桉木芯板到邳州市销售,并安排业务员跟车前往,处理板材在邳州的销售事宜。20091122,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了板材是自己的事实,将两车板材卖给徐州富源木业公司,在支付运费24000元后,分两次将货款83700元取走后潜逃。经鉴定,涉案板材价值为106500元。2009111,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论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运费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因依交易惯例运费在卸货时交付,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所指向的对象系交付运费后的货款,故对诈骗数额应以其实际得到的数额认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