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江法院执行局快速反应、不辞辛苦,两天之内奔波数千公里顺利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被执行人乔某驾驶一辆苏州牌照小型客车在河南省淮滨县境内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和同车乘坐人王丹丹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乔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后乘坐人王丹丹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乔某向王丹丹赔付各项损失6万余元。

 

申请人王丹丹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乔某在工商银行河南省淮滨县支行有存款7万余元。因该案被执行人乔某户籍地在河南省,查到的银行存款也在河南省,按照相关规定,本案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但执行人员考虑到如果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办理委托手续、邮寄卷宗等最少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被执行人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将存款转移,使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也对此表示了担忧。针对这种情况,吴江法院执行局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320日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后,321日一早即驱车赶往河南省淮滨县,经过七个多小时的奔波,于下午三点钟将全部执行款划入法院账户,从而使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顺利执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