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妥善处理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
作者:姜怀友 发布时间:2009-12-18 浏览次数:1088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和谐社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呈现出新的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对新形势下对妥善处理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作一思考。
一、农村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
经调查发现,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质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二是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三是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封闭的村庄做工、经商,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想发生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此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二、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难寻。离婚纠纷案件因为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举证较为困难。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特别对于女方来说,举证更为困难,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讲是女方在男方处居住,知情者也往往是男方亲属和邻居,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出现纠纷时他们根本不愿意为女方作证,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现象,那就是当事人在举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判决不准离婚。
(二)无过错方获得赔偿较少。在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实现困难,大部分当事人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事实难以认定,赔偿权利当然难以实现。
(三)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认识不一。在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中,返还彩礼问题一直是个难题,这和彩礼的性质和农村的风俗习惯有关,审判人员对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问题上处理不一致,有的将男方在婚前所给付彩礼一般按赠予处理,不存在彩礼返还问题,有的按照农村习俗根据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酌情予以返还。
(四)对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力。在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中,对涉及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分割问题认识也不一致。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经营权亦应由政府核发,故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法院不应予以处理,而应由政府处理。有的认为应有条件的予以审理,即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对承包土地经营权产生争议后,经当事人协商或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予以确认,达不协议的,不予处理。
三、对妥善处理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
稳定的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离婚案件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要在农村加强法制与道德规范宣传,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加大巡回处理与调解力度。 处理农村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需要多方参与。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要加大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巡回审理,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弘扬社会正气,与基层组织互相配合,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影响家庭稳定的因素。
(二)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审判人员在审理农村离婚纠纷案件时应针对农村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方面提供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引导他们举证;对当事人提供出证据线索的,又因自身原因不便于收集的,应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注重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实现损害赔偿困难主要原因是举证难。对在证明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上,不要过于苛刻,在无过错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对方就该初步证据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有过错行为,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另外因为该种情形公开取证的难度很大,所以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一般都是偷拍或偷录的,这些证据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德,法院在审理时应予以采信。
(四)根据结婚时间长短酌情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的,要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结婚时间的长短酌情予以返还。如结婚未满一年的,可判决返还大部分彩礼,结婚未满二年的,可判决返还少部分彩礼,二年以上或者有小孩的,一般不应再返还。
(五)依法保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者享有的权益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在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一并予以审理,依法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