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拆迁安置房为名诈骗29万余元
作者:徐欢 发布时间:2009-12-18 浏览次数:620
本网苏州讯:2005年5月的一天,安徽蚌埠的崔某夫妻到苏州向丁某讨要8万元欠款。当他们来到丁某家中时,丁某并不在家。得知他们的来意后,丁某的母亲丁某某表示儿子欠的钱由她来还,并称现在居住的石皮里7号马上要拆迁了。按照他们居住的面积,可以分到3套房屋。她把1套117平米的转让给崔某,按照每平米2000元的价格,扣掉丁某的欠款,崔某还需付15万。崔某夫妻商量后同意了。
过了十几天,丁某某向崔某讨要首付款,崔某即将4万元现金当丁某的面给了丁某某,丁某某随即写了收条。当年10月5日,丁某某来到蚌埠崔某家中,又向崔某要了4万元,并打了收条。为了更加取信于崔某,丁某某拿出一文件,上面写着石皮里7号拆迁面积及所能分得3套房的面积,还有所需分期付款金额,并盖了“苏州市平江区房产管理局拆迁安置”专用章。
因怀疑,崔某夫妻就到苏州市平江区房产管理局查询,结果发现是石皮里7号根本没有拆迁,平江区房管局下面也没有“拆迁安置办公室”这一部门。丁某某提供的公章是假的,也不是他们出具的。
2009年,丁某某在苏州市某新村,借机搭识了隔壁新村的陶某。一来二去,两个来太太就熟悉了。6月底,丁某某顾计重施,称自己居住的石皮里7号的房子马上要拆迁,自己家可以拿2套某某花园的回迁房,自己只需要1套。陶某一听只要1900元一平方米,非常心动,回家商量后赞成买丁某某放弃的那套。
前前后后拿出来20多万,陶某一家很着急,而这时丁某某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看到,也联系不上,于是迅速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提供伪造的证明文件获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295000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丁某某曾因2次犯诈骗罪受过刑罚处罚,此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赃款都未能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且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95000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