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亲友烟花祝寿,岂料引发火灾殃及邻居。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毛某、蔡某赔偿原告马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计75381.6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马某系肢体残疾人,在启东市汇龙镇合兴镇村四组租房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每月上交房租6000元。仅相隔一条农村中心道路就是毛某的家。201161日,毛某为庆祝自己36岁生日,邀请了亲友参加宴会。无经营资质的烟花店老板蔡某携带女婿赵某送来363A级烟花、礼花弹为毛某祝寿。当晚7时,蔡某、赵某及毛某其他亲友五人燃放烟花,因未注意包装警示要求远离建筑物80米以外的要求,致使烟花爆炸产生带火花的散落物飞溅至马某经营的废品站,引发废品站存放的纸张、棉絮等废品点燃,以致马某租住房屋及其生活设施被烧损。经鉴定,马某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92727元。因毛某拒不赔偿,马某将毛某、赵某及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三人连带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而毛某、赵某及蔡某在庭上都辩称自己没有责任,拒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废品收购店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部门确认,是因毛某家燃放烟花引起的。赵某系其岳父的义务帮工,故被告蔡某、赵某燃放烟花产生的侵权后果应由岳父赵某承担。烟花系已转送给毛某,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受赠人毛某对该些礼物具有管理、使用、处分的权利,故毛某的亲友燃放烟花应视为受毛某委派,该行为产生的侵权后果应由毛某来承担。被告人蔡某无资质经营A级烟花爆竹,其也明知礼花弹的危险较大,但仍擅自燃放。而毛某也未考虑到合理距离阻止其亲友燃放,与蔡某同样对火灾事故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原告的废品收购站室外堆场可燃物堆放连成一片并与生活用房贴临,对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也负有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2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