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沧浪法院服务“三保”谋双赢 暖冬执行更暖心
作者:冯嘉林 徐柯 发布时间:2009-12-17 浏览次数:5224
本网苏州讯:“你们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但能够体察民情,而且采取了人性化的执法手段,一次又一次地帮助我们协商调解使得圆满解决……法院知情达理又一次伸出了援助之手帮我们免去了全部执行费,为此我们商场全体职工再次由衷感谢沧浪区人民法院的帮助和关怀!!!”今年12月10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收到已结案件被执行人的一封感谢信上如是说。
事情的发生要追溯到1998年进行的苏州葑门商场的企业转制。当时,原苏州市郊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苏州市葑门商场以及苏州市郊区供销合作总社就苏州市葑门商场近107万元的国有资产签订相关协议书,约定扣除各项必要提留后,其余国有资产34万余元由苏州市葑门商场在自2001年起分三年归还区国资办,并支付相应利息,葑门商场以企业资产作为本息的抵押。
2002年,虎丘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承接了上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2005年11月,因葑门商场未能归还国有资产且多次催讨未果,虎丘区国资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场归还协议欠款。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与被告对苏州市葑门商场的国有资产在扣除各项提留后剩余资产的处理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在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还款的数额、还款时间以及约定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计算方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根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过错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国有资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市葑门商场归还原告国有资产人民币3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经二审维持生效后,被告商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第一时间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是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开户账号信息进行查询,但未能查到相关帐户情况;二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查到苏州草鞋湾4号楼底系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且设有他项物权。法院对该房产依法予以了查封,并依申请进行评估,评估价380多万元,为启动拍卖程序做好准备。
在各项执行措施稳步快速推进的同时,法院综合分析了该案的特殊性:一方面本案执行涉及国有资产保护,若执行不力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另一方面本案被执行人在98年转制后职工全部下岗,现在只能靠名下房产的租金支付职工及退休工人的基本收入与银行贷款,执行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与职工的切身权益。很明显,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公开拍卖能够足额抵偿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债权,但由此可能造成较为负面的影响:被执行单位无力继续经营,职工权益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故而,承办本案的合议庭法官们针对上述特性,以服务“三保”,服务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多次进行讨论评议,研究最佳执行路径,强化对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工作力度,积极寻找有利于各方的解决方案。
经过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