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以该企业名义实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无照经营者王某支付原告赵某三万余元。

2005525,某鞋业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曾签订承包食堂的协议,王某系某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912,王某再次以某餐饮公司的名义与某鞋业公司签订了承包食堂的协议。赵某在200711月、12月向某鞋业公司厂区内的该食堂提供食品价值共三万余元。某餐饮公司系由股东王某与苏某共同投资,20021118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200775已经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汇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由于某餐饮公司经营不善,人去楼空,为收回该款项,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鞋业公司、某餐饮公司、王某支付欠款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公司于200775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故自此日起某餐饮公司不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意见》第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的规定,王某在明知某餐饮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王某应为直接责任人,为赵某买卖合同的相对当事人。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