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涟水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证据不足最终选择撤诉。

2009928,原告吴某驾驶面包车行至王某家门前路面时,面包车的滚动轴被被告王某堆放在水泥路上的豆秸缠住,原告遂与同伴一同下车扯去绕在滚动轴上的豆秸,在扯的过程中面包车无故起火致车完全被烧毁。原告吴某认为,村委会没有尽责管理路面,以致王某随意在路上堆放豆秸致自己面包车着火烧毁,遂将王某和该村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村委会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应对面包车的起火原因是机械起火还是由于豆秸缠绕而起火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委托消防部分就起火原因进行相关确定,但因现场已经被破坏,起火原因无法鉴定,原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最终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