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要为前夫还债吗?
作者:吕敏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09-12-17 浏览次数:580
本网南通讯:夫妻离了婚,原本从此在茫茫人海中就是各走各的路,谁也不欠谁的,然而朱某在离婚数月之后,还是被裹进了前夫欠下的一笔巨额借款纠纷之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对朱某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债务形成后不到一个月,吴某即与朱某离婚,考虑到该笔债务数额较大,吴某对该笔债务应该很清楚,但在离婚协议上却只字未提及有该笔债务,相反在离婚协议上还明确记载“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吴某个人债务,朱某不承担偿还责任。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朱某离婚前感情就已经破裂,且二人在厦门、如皋两地长期分居,吴某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究其立法本意,“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举债人应就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吴某向陈某借款借款后不到一个月即与朱某离婚,离婚前两人感情破裂且长期分居,吴某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院认定陈某提出的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某、朱某共同偿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