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记未同居 双方借款是否该偿还
作者:张芳芳 陈勇 发布时间:2009-12-17 浏览次数:630
本网盐城讯:小夫妻登记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同居生活,在登记结婚后,名义丈夫向妻子借款,立有条据,后因矛盾双方未能举行结婚仪式,后妻子诉讼丈夫要求偿还借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家住南京市姑娘韩某与家住特庸镇的小伙子许某曾是同学关系,2008年5月23日韩某与许某领取结婚证,其与许某在登记结婚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不久许某就向韩某借款, 2008年7月5日许某向韩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韩某人民币47000元整”。后因矛盾双方未能举行结婚仪式,韩某要求许某偿还借款,并解除婚姻关系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许某离婚,经本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韩某要求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向原告韩某借款47000元有被告许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从被告许某自愿出具借条给原告韩某的行为来看,被告许某自认了该借款是原告韩某个人财产,愿意出具借条给原告韩某,待后偿还,应视为双方对47000元作出了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故原告韩某要求被告许某偿还借款47000元,被告理应偿还。故作出了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人民币47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