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作者:徐莉 发布时间:2009-12-16 浏览次数:106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一,损害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损害事实是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过错。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一方有过错,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应注意,离婚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离婚只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是引起离婚的原因。
第三,须有法定违法行为。法定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四种法定违法行为不仅是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势必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更多的是来自精神上的痛苦,是非常严重的行为。除上述四种法定的违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都不购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虽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四种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也不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一方的过错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了这种因果关系,受害人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须要有离婚的发生为前提, 只有离婚的发生,才导致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如果不具备该要件,那么即使具备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如果没有离婚这一前提,那么也不存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三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离婚这一前提的存在,才可能发生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所以离婚是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较新的领域,随着时代的前进,社会的发展,随着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婚姻家庭领域还会出现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早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