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俗话说“同行是怨家”,同为经营运输业,因经营发生矛盾,拦阻经营车辆,继而纠缠,在纠缠过程中导致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诉讼要求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孙某与吴某、刘某与他人合伙各自经营射阳至苏南某线路的班车,双方为发车班次曾经发生矛盾,经车站协调,每天中午12点和1240分轮班发车。200898日中午,吴某班车是12点发车,1130分左右有4个去常州的乘客上了1240分发车的孙某班车,刘某认为孙某车压价抢客,就和吴某二人拦住孙某车辆不让上档。孙某夫妻闻讯赶到现场,孙某丈夫上前拉吴某与其发生纠缠,孙某见状上前帮助丈夫将吴某、刘某往旁边推,孙某与吴某、刘某为此相互纠缠。纠缠过程中,孙某受伤,孙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刘某因经营矛盾拦阻原告孙某车辆,继而纠缠,且在与原告孙某纠缠过程中,导致原告孙某损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孙某在矛盾发生时处事不够冷静,引起双方纠缠,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在纠纷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吴某和刘某的赔偿责任。综上作出,原告孙某的损失合计66854.19元,由吴某、刘某共同赔偿孙某53883.3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