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唐某等五人于2009年初进入南京某酒楼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酒楼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半年后的一天,他们突然接到酒楼的通知,叫他们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对酒楼的辞退行为唐某等人极为不满,于是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该酒楼注销了个体工商登记,秦淮劳动仲裁委遂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为由终结了此劳动争议仲裁。唐某等电话联系酒楼业主陈某交涉未果,于是聘请了律师诉至我院,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加班工资、补交社会保险等损失,唐某等诉称在该酒楼工作期间常常加班,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现突然将其辞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该酒楼主体资格消失,但仍要求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请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该案移交到高淳法院民三庭后,承办法官鉴于当事人情绪激动且又属串案,立即认真研究了案卷,初步认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但双方之间的纠纷仍属劳动争议,如业主只须承担普通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这显然对唐某等人不公平。为了能够平衡双方利益及时化解这起连串劳动争议,承办法官主动电话联系被告陈某,让陈某来院答辩,陈某来院后辩称注销酒楼是因为生意清淡无法经营,并非有意逃避法律责任,且酒店是将厨房承包给唐某,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普通民事范围内的承包关系,至于其他人也只是与唐某发生合同关系,与业主并无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了能够及时化解此案,承办法官进一步询问陈某,当时是否签订了承包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承包合同,那么可能推定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该酒楼注销,业主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陈某称当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承办法官顺势利导希望陈某能够认清利害关系,换位思考,尽量与唐某等人实现和解。在有望促成双方和解的前提下,通知双方到我院协商解决,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都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补偿唐某等五人一个月工资。至此这起当事人间矛盾较大的一起连串劳动争议终于成功化解。

这只是高淳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缩影,对于同类案件的解决也必将起到较好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