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电动车虽属轻型交通工具,但不合标准的电动车的“杀伤力”也不可小觑。1214,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件,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韩阿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9301930分左右,韩阿龙酒后驾驶灯光、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英耐”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子韩飞,沿楚州区309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马甸镇附近时,因速度过快,撞上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头部受伤,杨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阿龙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韩阿龙与被害人杨某亲属达成赔款协议,已赔款人民币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阿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韩阿龙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