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他人利益 债务分配何去何从
作者:张芳芳 陈勇 发布时间:2009-12-15 浏览次数:529
本网盐城讯:夫妻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未能和好,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均各自陈述大量债务,双方对对方所报债务均予以认可。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朱某与丈夫李某于1988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17日生一男孩。嗣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妻子朱某于2009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本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关系未有改观,妻子朱某于2009年11月6日再次诉至本院。
庭审中妻子陈述债务共为29000元,丈夫李某不予认可,妻子未能举证证明;丈夫李某陈述债务共为为74200元,对此妻子朱某不予认可,丈夫李某不能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本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家庭。但双方在夫妻关系不睦后,未能协商和好。原告诉至本院,被判决不准离异后,再次提出离婚要求,故可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双方提出的债务因彼此不予认可,且都没有举证证明,且债务涉及第三人权益,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遂作出朱某与李某婚姻离婚,对于双方所报债务在本案不予处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