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徐吉梅 发布时间:2009-12-11 浏览次数:1101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可以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迅速得到弥补,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也反映其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一般可以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这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但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法定审限较短,不利于案件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限较之民事案件的审限要短,导致部分案件调解时间、赔偿准备时间不足,案件调解周期长和审理期限较短之间形成矛盾。
二是民事赔偿范围不明确。《刑法》第36条规定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的“物质损失”范围不统一,经济损失的内涵明显大于物质损失,实践中难以评估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统一各方意见。
三是当事人期望值过高。被告人期望通过赔偿求得被害人谅解,以求得到法律最轻的处罚,甚至要求宣告缓刑;被害人或其亲属又“漫天要价”,以刑事压民事,调解难度大,稍有不当极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四是民事赔偿对具体量刑的影响缺少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民事赔偿作为何种量刑情节去对待,更加没有对量刑从轻幅度予以明确,实践中只作为自由裁量的范畴,造成法官调解时畏首畏尾,影响了案件的调解。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功能,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正确理解积极赔偿的社会意义,强化调解,促使被告人积极作出赔偿,最大限度地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抢抓调解时机。抓住立案、送达、庭前和庭后有利时机,及时调解,缓和案件调解周期长与审限较短之间的矛盾。把握立案、送达、庭前等阶段被告人主动赔偿,争取从宽的心态,以及被害人为及时得到赔偿,避免被告人判决后执行难,也大多愿意降低赔偿期望值的心理,积极调解,能够较好地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三是制定赔偿标准。建议根据犯罪的情节,以被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赔偿原则,并参照民事诉讼中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区分过错与混合过错责任大小,使案件在调解中赔偿合理,法官调解时有据可依,减少矛盾。
四是规定从轻幅度。被告人积极赔偿,即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也可以让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一定的心理安慰,建议结合法定刑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数额比例来规定一定的从轻幅度,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和规范,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