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法院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2-11 浏览次数:1202
南京六合法院对该院自2007年至2009年11月受理的33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进行充分调研。该院认真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现状、特点、成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充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2、案件群体性强,极易引起涉诉信访;3、案件调解难度不断增大;4、涉诉案件类型复杂多样。该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想认识不到位;2、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流转市场化程度较低;3、政策上拿不稳,法律依据模糊;4、农民利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存在利益冲突;5、农村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6、农村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针对以上特点与成因,六合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此类纠纷。该院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充分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平衡多种利益。在审理过程中,依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条文,兼顾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引导当事人就补偿费用、土地调换等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严格以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为基点,依法做出裁判。二是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款大胆解释,依法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强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严格界定其中“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调整土地承包的情形应仅限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不包括集体经济发展规划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情形,同时也不包括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三是合理界定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承包户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依照物权法有关规定,认定转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四是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力争做到案结事了。该院在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范围、违约、承包费用标准、合同解除的补偿标准等事实时,将举证责任在农民和村委会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加强释明、注重引导调解的同时,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清案件事实,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六合法院建议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应积极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宣传引导,制定扶持政策,从观念上提高农民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2、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3、遵循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4、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中心,拓宽土地流转新模式;5、深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6、加大投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