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户某某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请求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3965.60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同时判决被告为原告按照邳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原告户某某补办从20094月至2009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户某某于20093月到被告处从事沙发打样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620原告离职,被告按每月工资4500元已支付给原告至20094月。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也为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双方因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向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另行支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至离岗期间一倍工资及欠发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缺乏详实的事实证据,仅凭推测计算的加班费与法无据,不以支持。”裁决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徐州恒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支付给申请人户某某工资13965.60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照邳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为申请人补办从20094月至2009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个人承担部分应缴至被申请人处)。”原告不服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邳劳仲案字(2009)第144号仲裁裁决书,遂诉至法院要求请求法院撤销邳劳仲案字(2009)第144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1100元、经济补偿金9000元、加班加点工资29502.2元并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户某某庭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邳劳仲案字(2009)第1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