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分析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09-12-10 浏览次数:1211
随着现代工业的生产发展和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工伤争议在法院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直占有重要比例。张家港法院2007年受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为58件,2008年受理66件,2009年至今已受理99件,呈现出数量逐步增加、审理难度较大、矛盾尖锐对立等特点。其成因主要如下:
一是法定程序复杂冗长。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等阶段,耗时可近3年,有的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后,到了执行阶段,用人单位已注销或者被撤销,执行又面临难题。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工伤保险意识淡薄。工伤事故多发于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安全性能较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工地,实践过程中,尚有不少企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及时为职工参保,一旦发生伤亡引起巨额赔付,往往难以履行并引发诉讼。
三是用人单位滥用诉权。企业明知劳动行政部门所作工伤认定结论正确,但为了拖延支付赔偿金而恶意提起诉讼、上诉,事实上不少企业也正是通过诉讼时间为“要挟”迫使劳动者接受较低的赔偿价码。
四是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工伤事故赔偿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赔偿款对受伤劳动者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不少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一旦因客观案情遭遇巨大落差,上访、投诉、无理缠诉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的事件时有发生。
五是代理人鼓励诉讼。工伤赔偿的处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企业和劳动者一般都欠缺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难以准确地预测赔付标准,部分诉讼代理人受经济利益驱使一味鼓励当事人投入诉讼。
六是诉讼成本降低。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
针对上述特点和成因,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立法。建议立法理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仲裁和诉讼之间的关系,简化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缩短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赔偿等纠纷的法律适用。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应重视安全管理和设施保障,强化对新进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劳动者要增强对工作性质危险程度的预见性,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要通过检查和宣传提醒企业不要单纯为效益而盲目加班加点,倡导尊重科学,确保安全生产。
三、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尤其应着重加强对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规范用工行为的教育和引导,促使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
四、构建多元化的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纠纷。对工伤事故审理中发生的新问题互通情况,对有争议的问题共同进行研究,尽最大可能地统一认识,统一衡量标准,并通过相互间的探讨,提高自身解决问题、适用法律的能力。
五、依法慎重审理。坚持“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度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指导思想,多用调解、和解方式,保障受伤职工的绝大部分利益得以尽快实现。完善导诉制度,使劳动者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帮助,从而减少诉讼的盲目性,做到理性维权。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尽可能避免无谓的诉讼。避免过低诉讼收费带来的弊端,对工伤事故赔偿案件按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但放宽劳动者申请减、免、缓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