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20091012,被告张某驾驶黄某所有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37省道125KM+740M处与前方原告近亲属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屠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邮市交巡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1125,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案件承办人考虑到被告张某刑事责任尚未确定,依照法律规定应中止审理本案,但从受害人家属及时取得经济补偿的角度出发,承办人积极做被告张某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建议张某配合法庭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以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张某当庭表示了对受害人家属的歉意,并愿意协助法庭与保险公司做好赔偿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0万元。庭审后受害人家属对承办人表示,感谢法院在其失去亲人后能及时拿到赔偿款,这也算是对精神的最好安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