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20091120,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作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马某某曾于2006324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款2000元,2008116刑满释放。

200981116时许,马某某与韩某某等人在一麻将馆内赌博时,马某某借给了韩某某4000元。后马某某见韩某某只能还其800元,遂电话告知杨某某(另案处理)有人欠了其4000元的赌债,要求帮其逼钱。当日20时许,马某某又唆使黄某某(另案处理)将韩看管在一房间内,21时许,马某某等人见韩某某称没钱还债,上去给了韩某某2个响亮的耳光,黄某某也对韩某某踢了数下。后马某某让黄某某继续看管韩某某,称“有钱就放人”。次日中午,马某某又来到房间给了韩某某2个耳光,黄某某、杨某某均踢了韩某某数下逼其还钱。随后,韩某某乘用手机联系借钱之机向外界求救了。同日14时许,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解出了韩某某。

滨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马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