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本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然而来吴江盛泽投资开饭店的王某却由此惹来了大麻烦。因为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且擅自转让法院已经查封的饭店内的财产,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立案侦查。

 

今年2月,因为拖欠十多万元的货款,盛泽的酒水供应商任老板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吴江法院盛泽法庭受理这起案件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被告王某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折扣过后的欠款8万元,如到期未履行,原告则将按欠款原额12万余元申请执行。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对饭店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王某并未按期履行,任老板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对法院的传票不理不睬,经多次传唤仍拒不到庭。吴江法院遂准备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饭店内已诉讼保全的财产作出处理。但当执行法官来到该饭店时,发现该饭店包括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已被王某以58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

 

由于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吴江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苏北老家被警方抓获。此时,王某才慌了手脚,马上让家人将全部执行款交到了法院。但遗憾的是,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需对擅自处理已查封财产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王某法制意识淡薄,又心存侥幸,其结果非但未赖掉一分钱的债务,反而触犯刑法,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