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不够生活开支 老母亲诉请增加获支持
作者:叶飞、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9-22 浏览次数:255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老母亲起诉三子女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赡养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卞某民自2013年9月起于每月的月底前给付原告钱某生活费180元、医药费120元,被告卞某九自2013年9月起于每月的月底前给付原告钱某生活费120元、医药费80元。
原告钱某与卞老汉(已过世)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卞某陵、次女卞某兰、长子卞某民、次子卞某九。2011年元月13日被告卞某民、卞某九在其他部分村民的参与下达成协议书一份,就原告的赡养问题约定两人每年总赡养费2400元,其中卞某民交1440元,卞某九交960元,除赡养费外,生病作痛的医药费必须双方承担,百老归天所有费用同样双方承担,两被告同时也对其他家产、道路通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后由泰州市大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进行了见证。就两被告约定的赡养费的承担,两被告也实际履行了一段时间。2012年10月27日泰州市大泗镇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表明,原告患有高血压(高危)、心脏并脑梗后遗症等疾病,需长期终生服药,其门诊部出具的证明表示,原告每月的诊疗费用约为400余元。因原告认为两被告原承担的一年2400元的赡养费不够其生活及医药费开支,遂于2013年7月15日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
另查明,原告通过农村养老保险每月能领取近400元的生活费;被告卞某九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现在某供电站工作。
诉讼中,原告表示不起诉女儿卞某陵、卞某兰,对卞某陵、卞某兰应承担的赡养份额同意扣除,并撤回对被告卞某陵的起诉。此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许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钱某年近75岁,已丧失劳动能力,虽每月有近400元的生活费,但对照本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原告的实际需要,该生活费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和疾病医疗的需要,原告依法享有要求两被告付给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生活费及医药费,考虑到两被告的工作和收入情况、原告有四个子女及原告本人能领取的费用情况,同时考虑到被告卞某九的残疾状况和两被告协议书中对赡养费的约定(虽被告卞某九对协议书的效力有异议,但该协议中对赡养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实际进行了履行),法院酌定由被告卞某民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80元、医药费120元,被告卞某九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20元、医药费80元。被告卞某九提出的协议书的撤销问题、家产继承问题,与本案无关,且被告卞某九家产继承的有无对其法定赡养义务的承担并无影响,故对被告卞某九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不予认可。被告卞某九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