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五元车费却丢了一条性命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9-22 浏览次数:241
瓷砖倒塌酿成悲剧
今年初,王某驾驶皖AM2315号半挂货车,由浙江运瓷砖到邗江杨寿镇某建材批发部。建材批发部业主郑某找沈某等6人卸货,并付给6人卸货费每人200元。
在返回扬州时,为省下每人5元的车费,沈某等搭乘了装运瓷砖的顺便车,而此时车厢内尚有瓷砖。货车还未驶出杨寿镇,惨祸发生了。驾驶员王某遇突发情况刹车时,车厢内的瓷砖倒塌砸在了沈某身上。受伤后的沈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死亡。
事故发生后,邗江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认定,驾驶员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经交警协调,沈某亲属与驾驶员王某、货车车主达成了赔偿68万元的协议。
获赔后又起诉雇主
在邗江交警部门的协调下,沈某亲属拿到了赔偿款。但沈某亲属认为,沈某是为郑某卸瓷砖才被砸伤身亡的,而且卸货结束后也是郑某叫沈某等6人搭乘货车回高邮的,郑某也应该赔偿沈某的死亡损失。沈某亲属将郑某诉至邗江法院。
但郑某认为,沈某等人搭便车返回扬州并非自己安排的,出事的地点也不在自己的卸货处,沈某不是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邗江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沈某不是在为被告进行卸货的劳务中受到侵害,而是在搭乘第三人的货车返回高邮的途中,因第三人的全部责任,导致受伤致死。原告既然选择了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自然就丧失了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近日,邗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