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驾车肇事 厂老板被判赔偿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9-22 浏览次数:235
被告是从事汽车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原告与被告开设的汽车修理厂相邻,之间隔有一道围墙。2012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雇佣的维修工郑金修理完毕客户的凌志轿车后,驾驶车辆欲倒车驶离车间,郑金因挂错档位导致车辆向前开,郑金紧张之下又误将油门当刹车踩下去,车辆穿过围墙撞上原告停放在场地上待售的一辆海马轿车,该车因惯性由撞上另一辆海马轿车,致原告的两辆轿车损坏。公安局机关接警后对郑金进行了询问,并对相关事故事实进行了认定。嗣后,原、被告就车损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在事故中损坏的两辆海马轿车的维修费用和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情况进行鉴定评估。该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为“1、海马轿车(车架号:LH17CKJFX8H238xxx)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5240.00元;贬值损失价格为: 13360.00元。2、海马轿车(车架号:LH17CKJF08H243yyy)维修价格为:人民币5350.00元;贬值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80.00元。”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评估费4000元。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黄其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ZT公司车辆损失4103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郑金作为被告雇佣的维修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的两辆待售海马轿车损坏,该事实有公安机关于事故发生后对郑金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认定。基于报偿原理,被告作为雇主,依法应对原告车辆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郑金追偿。至于原告两辆待售海马轿车在事故中造成的维修费用损失和贬值损失,已由有权的评估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评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予以采纳。虽然被告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但被告就其提出的异议未能举证证实,同时也未申请重新评估鉴定,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所涉人员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