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楼的住户擅自将厨房与阳台间的承重墙拆除,楼上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却被法院驳回,其他业主应当如何让维权?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张某与原王某、李某居住于句容市某小区的一、二、三层楼,系楼上下邻居关系。20128月,被告张某为扩大厨房的使用面积,将自己室内厨房至阳台间一道墙体拆除,两原告及小区物业部门多次予以制止,被告不听劝阻,将整个墙体全部拆除。201211月,句容市城建监察大队向被告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告张某将墙体恢复,被告未能按要求改正。201212月,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后被告张某采用钢筋和水泥进行加固,但未得到相关资质部门进行结构加固设计、计算复核满足主体结构安全的验收。20136月,原告王某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厨房与阳台间的承重墙。

 

经法院审理认为,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被告张某作出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于是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职能部门已经给予被告张某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两原告可以向该局提出申请,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相关职能部门怠于行使职权,两原告可以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