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完善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司法机关与社会成员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实现社会成员对司法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充分保障民众的发言权、知情权,增强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缺失严重,尤其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干预司法审判,如“彭宇案”、“赵作海案”,形成了民众广泛参与的司法倒逼机制,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质疑。司法的公信度越来越低,涉诉信访不断增多,裁判执行效果不佳,法院工作支持率低,法外私力救济盛行,可见我国司法公信力正处于一场信用危机的边缘,

 

一、网络民意下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

 

网络民意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对国家政治、社会事物等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执政者不断改善民情状况的一种诉求和意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和影响巨大。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渗透性、随意性,一方面给司法公信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合理引导舆论导向、与社会公众实现良好的互动交流带来了新的挑战。无论药家鑫案,还是孙志刚案,都是经过网络的舆论传播,将事情无限放大,极尽批评之能事,最终使司法机关处于风口浪尖上,备受争议和指责,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此可见,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下,网络舆情和民意对司法的干预已不容忽视,正作为一股强劲的力量左右着司法者的理性裁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冲击和威胁。

 

二、司法公信力遭受网络舆论冲击的原因

 

在 “自媒体时代”、“微时代”下,网络舆论作为司法监督的有力武器,提高了网友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对法官执法办案,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网络干预司法,将“个案”演变成“公案”,通过网络无限放大审判细节,快速传播,使用舆论民意绑架个案审判,对我国现阶段司法审判造成极大的冲击力。究其原因,一方面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职业操守不高,在审判工作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办人情案、关系案时有发生,当当事人利用网络舆情争取自身权利的时候,徇私枉法行为必将遭受社会的批判,司法公信力也将遭受社会的质疑;另一方面司法人员或司法机关缺少应对网络压力的经验,在网络媒体介入案件审理后,司法人员往往失去对案件的自主权和裁量权,受公众舆论和上级机关压力,对案件实情加以掩饰,最终作出妥协作出趋向大众主流意向的裁判结果。

 

三、网络民意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一)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提升网络舆论应对能力

 

“司法权的运作,最终是通过法官这一载体实现的,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因此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推动公信力的形成有重要作用。针对目前案多人少,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进一步夯实法官的法律基础,充实理论知识,提高法官理论业务水平,尽快培养出一批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丰富、司法业务纯熟的专家型法官。同时,要加强网络舆情的应对指导,引导法官积极面对、正面回应网络声音,通过正当程序呈现案件实情,积极接受网络监督。

 

(二)以网络为载体,构筑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平台

 

网络环境下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可以使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能有效阻却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增强司法的公信度。当前环境下,应该以网络为平台,让网络公众体验司法运作过程,提升司法公信力。

 

1、实行庭审网络直播

 

实行庭审网络直播是目前司法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庭审网络直播,使更多的公众能够接近庭审过程,使审判活动的受众人数和透明度得到有效提升,破除了以往司法审判过程中由司法精英垄断司法资源的局面,使更多的公众广泛参与其中,拥有了司法话语权。同时,公开庭审过程,能够将司法过程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全部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便于公众了解案件的真实信息,进而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表达自己的司法诉求,避免司法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社会误解。其次,通过观看网络庭审直播,社会公众可以更深入了解审理过程所揭示的案件事实,避免因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分歧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社会公众通过观看庭审直播,彼此间还可以进行交流以达成对事实认定的共识,可以有效杜绝社会公众被某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编造虚假事实误导公众,以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左右司法审判结果。再次,将司法审判过程以网络的形式予以公开,使法官庭审中的言谈举止接受全方位的检查,以形成对司法审判过程有效监督,促使法官更加审慎地行使司法权,真诚地面对网民的质疑,有效减少公众对司法的误解和质疑,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

 

2、推行裁判文书网络公开

 

司法审判行为本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公权性质行为,法院裁判结果最终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裁判文书清楚的事实叙述、明确的证据评析,深刻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文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重要意义。将体现司法审判过程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众充分了解司法运作的真实过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裁判文书网络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推行判决书上网制度。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可以向社会公众真实的反应司法过程的公正与合法性,向公众传递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获得社会公众理性的支持和遵从。司法的公正最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裁判文书作为体现司法审判过程的载体,其充分的论证说理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够客观反应司法的公正,让公众了解庭审过程中诉讼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法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法官最后的裁判说理是否合理。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便于当事人便捷的查询案件信息,同时明确地感知裁判者的理性思维,建立社会公正与司法机关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向社会传递司法的理性和结果的公正性,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