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们国家基层的审判组织,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80%,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审判案件数量大约也在80%以上。人民群众一方面希望依靠法院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却又对法院持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基层法院司法权威的缺失,严重影响司法“定争止纷”功能的发挥,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如何树立司法权威,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全力推进“阳光审判”。 全面贯彻落实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审判公开的相关规定,扎实推进“阳光审判”,扩大审判信息公开范围,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切应公开的内容,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办案质量评价标准公开,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一切审判执行工作都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司法公正为中心,以坚守司法公正为底线。正确认识和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恪守中立,平等保护,不偏不倚,依法保障一切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全面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结合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狠抓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抓好司法能力建设,对现有法官要加大培训力度,坚持专业培训、重点培训、岗位练兵相结合,提升干警执法办案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应对媒体能力、团结协作能力,造成一支业务精通的专家型、精英化的法官队伍,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在政治上、精神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干警,注重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干警的职业尊荣感,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切实加强司法宣传。司法权威的社会基础和根本源泉来自公众的法治信仰和法律信守。深入推进新闻宣传理念转变,关注群众关注点感受度,真正让法院新闻宣传与群众关切产生共鸣,在互动共鸣中共同推进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强化法院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司法工作的特点,宣传现代的司法理念和先进的诉讼文化,选树法官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和都市类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让社会公众走近法院、走进法院,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

 

严惩对抗司法行为。提高法官的法律地位,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安全,将体制保障、职务保障、法院内部保障、法官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措施相结合,构建有机的网状保护体系。对暴力抗法、严重伤害法官人身权益的案件,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严厉打击,坚决制裁。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对怠慢法官,不服从法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藐视法庭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法院直接启动诉讼程序,减少中间侦诉环节。 

 

有效维持既判力。强化各方诉讼主体的既判力意识,判决一经生效,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除非判决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可再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严格再审程序适用范围,应当防止审判监督程序由例外程序蜕变成为一种惯常程序的倾向,防止终审不终、申请再审泛滥和再审程序适用扩大化的倾向。 

 

基层法院上提一级管理。现行法院体制决定了审判权地方化和人事财政的依赖性,为解决好人事安排、经费保障、法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基层法院必须协调好与党委、人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等各方面关系,这往往只能以牺牲司法公正和权威为代价。建议将基层法院上提一级管理,人、财、物管理权由上一级党委行使,基层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法院经费应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单列,法官的经济保障应高于一般公务员的薪水待遇。

 

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现行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内部、由法院来行使执行权的执行体制,这种执行体制不改变,执行难和执行腐败就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执行是对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付诸实现,法院是中立的司法裁判机关,不应承担这一行政职能。可将执行权从法院中分离出来,只保留执行过程中的法院裁判权,尝试在政府内部建立统一的执行机构来行使执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