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所谓司法公信力指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人民群众就会习惯于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就得到有力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即是人民法院每位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本文从审判实践中探索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机制,这也必然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过程中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公信力现状

                          

当前,涉诉信访、以各种方式抵制判决的执行、执行不力等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不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司法的社会情绪聚集,并且法官们也经常承受着无奈的委屈:自已在审理案件时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但案件审结后还会遭受败诉方指责被收买,归结到底是公众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不高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产生司法公信力缺失根源

 

1)法官个人素质的不足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具体案件裁判的公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个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法院确实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部分法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一些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错案的产生也有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对法律条文的运用理解错误的因素存在。虽然这仅仅是少数现象,但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⑴,社会公众对司法印象的形成不是通过普法教育,而是根据发生在其自身或者其周围的个案感知的。法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则司法裁判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服从了。

 

   2)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乏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一百多年的时间建立了一套相对公正的法律体系,也树立了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中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人们均以法律为行事标准,即使法院判决与当事人意志相差甚远,也基本能接受并执行。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时期,新中国建立后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大力提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也就是近几年的事。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正当的诉讼渠道解决,而是找所谓"有权"的人干预,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先找关系,托熟人,这就是几千年"人治"思想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另外司法审判必须依法,当事人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院的处理会产生误解,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须以证据为处理依据,故会产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当事人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清楚,则会认为司法不公,因此,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乏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社会因素。

 

    3)司法裁判的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同种类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同样的惩罚;在民商事案件中,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得到相同标准的对待。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大量的判例并使其上升至法律的层面,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必须适用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进行裁判。反观我国的司法活动,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审判庭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样的现象难免使社会公众产生怀疑其中是否有人情、金钱或者关系发生作用,继而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司法因素。

 

   4)我国司法体制的不健全

 

    我国司法体制的严重缺陷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体系在现实中难以贯彻,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来源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视法院为其下属的普通职能部门,法院的司法活动要服从于地方工作的大局,有时还要为地方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甚至有些地方法院也要承担招商引资的任务,也就是现在常说的"司法权的地方化"。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并不如此。法官被作为普通公务员在公务员法中予以确认,法官也有行政级别的待遇,而该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虽有法官法表明法官的不同身份,但该法更多的是对法官的限制,对法官权利虽也有条文规定,但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得到保障实施。因此,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权威难以确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体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5)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的结合亦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很大的影响。

 

以往审判方式改革往往停留在司法独立改革、法院外环境等方面,对法院内部的管理结构改革不够彻底,解决不够具体。如大立案,仅是将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后就转交业务庭自行处理,有的法院还未达到这个标准,仅是业务庭内部的送达与审判分工,从而将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把关权都交由主审法官进行,从而使主审法官过早的接触当事人,从而使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不中立的看法,所以这种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在同一法官身上集中的现象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6)司法鉴定的不规范也是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原因

 

司法鉴定是整个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形式,然而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呈现"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⑵的鉴定体系,鉴定人资格无统一标准,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障,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作出鉴定的人都很少出庭接受质询,从而使鉴定结论广泛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同时需鉴定的问题大多是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如医疗、建筑等,法官在审理时必须以它为依据,这就使鉴定结论成为了影响证据公开质证、认证的症结性问题,特别是一些医疗事故鉴定,面对医院天书般的病志及高深莫测的鉴定结论,莫说当事人不能信服,就连法官也无所适从,这必将使司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解决司法公信力降低的探讨性意见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升法官的公信力

 

自古以来,我国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在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调停化解,许多纠纷在威望老人嘴中,一句半句话就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涉及不到什么程序问题,也更不会出现有人不从的问题,他们处理纠纷的结果为何有如此大的公信力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究其原因便在于这些部落或族亲中的威望老人前的"威望"二字,这两个字是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思想火花、人格魅力所逐渐沉淀形成的自身的"服众力""威望",深层次的说就是一种巨大的服从心理,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信力,我们今天的法官该如何去形成这种"服众力""威望"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法官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信仰法律、坚持正义,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会行动;其次广大法官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起司法权威,"练内功,强筋骨"才能成就一名职业法官的社会威望;第三,法官理应保持低调,因为法律是保守的,法官应为保守人的职业,他应懂得孤独对于职业的重要性,严格的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从自身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出发,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为了树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我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当的分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对司法天平的影响,与所在民众拉开距离才不致于使公众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从而使法官确立起自身的公信力。综上,笔者认为法官个人的公信力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广大法官必须以自己崇高的职业道德与人格魅力去建立起与自身职业相称的社会威望,笔者认为"宠辱不惊闲看庭产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应是当代法官不懈追求的精神境界,有了欲望才有了罪恶,法官这一处理纠纷的专业法律人必须超脱于俗事与私欲,才能做到无欲则刚,才能建立起普遍的社会公信力。

 

(二)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

 

不可否认,经过建国以来的普法教育,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一些人在处理自己的相关事务时已习惯性的以法律为行事标准,但我国实行了上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社会公众在在封建社会中毫无民主可言,君主以及官员的个人意志在国家事务中占重要地位,信访制度近年来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吹捧,不能不说也受到"人治"思想的影响。信访制度越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越卓有成效,也就越削弱了司法的功能。如果社会公众遇到问题和和纷争,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处理,而是通过上访或者其他过激行为解决,一方面表明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另一侧面也表明公众的法律素养的缺乏。要想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彻底扭转这一局面似乎不太可能,"路漫漫其修远兮",但这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国家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教育。首先应从小抓起,在学生时代就应普及基础法律知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制观念;其次最重要的是在全社会进行长期、广泛的法制宣传及法制教育,不能仅在每年的"法制宣传日"或者"法制宣传周"的几天时间有些声势,法制宣传应当作为政府的重点行政措施之一;再次,法院也应利用媒体的信息渠道,加强与媒体的联系,选择典型案理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另外,法院工作也应进一步改进,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性的措施应当详细向当事人阐明,使其了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以及重要性,判决书应强化说理性,判后释法制度应当得到推广,法院工作的适当透明化也应是普法教育的措施之一。

 

   (三)对审判的程序管理权进行制约

 

对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将程序性事务人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剥离开来,从而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首先从现在法院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没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若干人的审判队伍,他们在审判职责上不存在差别,都需履行法官的职责,但有一点,即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从而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审判员更大的司法权威,但他们又担负着法院内部的非审判行政管理事务,很容易地为司法权行使过程制造准介入因素,使行政官级化办案理念成为了必然,故笔者认为在一个有众多法官的法院中,必须对这种附属于审判程序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使办案法官不受内部影响,保持中立与独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第二,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审判业务庭自行操作,还有些法院现在立案庭还负责立案,而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等等的把关,这些职能的行使使得主审法官早早地将司法决定权把握于手中,左顾右盼,重说轻,轻说重和过早对案件的评断也就常常地出现在极个别的法官嘴上,当事人听起来就极为不舒服,从而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非中立的看法,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从案件将来公信力的形成上,还是对法官和当事人自身上这种案件流程模式都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向深层次切入将案件的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彻底剥离,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信力,推行一种纵向意义上的审判行政事务与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式,按照20052月份最高院赋予立案庭案流程控制权的基础上,向外延伸,将案件的程度性事务工作如证据交换、展示和固定,证据的调查和保全、案件程序与诉讼进程的决定权等审判程序性事务工作全部在立案庭行使,从而建立起一个集案件效率动态管理体系中心与行使审判程序管理职权为一体的案件综合服务部门- 大立案,而作为负责审判的业务庭,只负责举证期限届满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决定的时间开庭审判,而二次开庭的或有其他程序性工作的则开函给立案庭排期及完成,从而实现审判实体决定权与审判程序性事务的彻底剥离,充分体现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以加强法律推理,强化法律思维,作为切入点,加强审判活动中的说理过程,体现裁判文书改革的说理功能。

 

从而以法官的释法明理的裁判文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我们工作的性质便是说理,我们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人必须用一种职业方式来看待法律,必须依照在程序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工作的核心是法律说理,我们工作的最终裁体- 裁判文书也必须体现出说理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须受现行法律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又要进行价值判断,实际上会在价值、利益、历史、目的等四维因素作用下的综合作业,也就是说在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思想利益上计算和平衡。在裁判文书制作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我们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理念,培养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体系的结构,依据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逻辑,对每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具有创造性- 解决本案的特殊问题,又具有普遍性- 符合法律的目的,从而以一份说理透彻、推理严密的判决书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曾有人说中国社会正面临着最大的诚信危机,此言虽无具体的依据,但笔者认为诚信应为社会的根本,普通公民的诚信是社会风气的组成部分,而上升到法院的公信力将左右着社会诚信的发展方向,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则是十分可怕的,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从自身做起,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五)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也就是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其实质就是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行政因素的干涉。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司法权的独立以及法院的独立在宪法条文中有规定,法官的独立也在法官法中有确定,虽有根本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实际上却未能得到贯彻实施。

 

当前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司法经费均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手中,法院要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必须向地方政府"乞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根本无从谈起。因此,法院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司法经费均不应由地方行政机关控制,应当建立类似我国的工商、税务系统实行的垂直领导模式,同时考虑到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制,直接的垂直领导可能导致一审终审的情况,故我国的司法体制又应与此有区别。针对法院经费,应由中央财政单独开列,由最高院掌握,最高院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统筹安排划拨至各高院(这样也可避免出现东西部地区法官待遇差别极大,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法院留不住人才的局面),各高院再根据下级法院的具体情况直接拨付(此举可避免中院对基层法院审判业务的干涉)。关于人事任免权,同样应由法院内部掌控,法官等级应当突出受到重视,法官的工资不应与行政级别挂钩。另外,应当使法院的"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得到贯彻,法院真正成为与""并列的国家机关,法官作为普通公务员的规定应予修改。这些措施的改革必将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以及完善,但这应当是促进我国司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否则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只能是一句空话。也许这样的模式在现实实行中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改革的前提是司法独立,这不应受到漠视,而是在改革中应当紧紧抓住的前提。

 

司法体制改革还应注重提高法官待遇问题。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法官向精英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但与此对应的却是法官待遇无法与对法官的高要求相适应。法学院的毕业生如果要成为法官或者律师均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担任法官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层层选拔,但两者的收入却与其准入的难度成反比。而且国家对法官的正当收入也相当忽视,正如此次的法官审判津贴的发放,虽法官法对此早有规定,但实际发放却在法官法施行五年之后,在财政相对的中西部地区可能还难以发放到位,且津贴数额均不高,即使是首席大法官也只有三百多元,法官价值严重贬值。因此中西部地区法院为何会出现严重的法官断层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法院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如果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素质低下,则再完美的法律也会变质,甚至成为侵犯社会公众权利的工具。没有高素质人才执法,就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六)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广大人民群众公认的司法,必然要求司法过程高度公开透明,完全以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化解民怨的一种低成本的法律机制,是一种充满智慧的、富有理性的控制社会秩序的常规手段。但是,只有彻底公开、完全透明的司法过程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才能避免司法权力寻租,才能产生足够的公信力。"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⑶。这一富有哲理的法谚所蕴涵的法律思想,正是司法公开、透明原则的法理基础和民主司法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应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实行阳光审判,从向当事人公开到向全社会公开,使更多的人亲身体验司法本身的魅力,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审判全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裁判文书、执行、审判流程和办理期限、案件进度、决定理由、异议复议过程、案卷信息等均实行公开。强化庭审公开、严格控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采取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庭前公告,扩大社会知晓而,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均可旁听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其他社会团体参加庭审观摩,邀请行政机关和有关领导旁听案件。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从而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说服力⑷。公开诉讼收费和司法救助标准,确保有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审判结果能够充分体现民心、民意与民愿,让判决书中的公平正义变成老百姓真正感受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公正正义。

 

    (七)重视司法的权威性

 

重视司法的权威性,也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法院、法官的威信不高,除了以上提到的相关因素,还存在国家对此不重视的原因在内。当前我们过于强调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自觉自愿遵守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国家强制力方面的保障,也是一种缺陷。诚然,司法如果没有公众的自觉遵守,单靠权力是不足以维护的,但也不应不重视权力在司法运作中的作用。德国法学家鲁道夫oo耶林也曾说过:"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本人就对"司法为民"的提法有一点看法。在我国的历史背景条件下,提出"司法为民"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毕竟"官本位"思想在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影响,但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我国的司法建设应当与国际接轨,即司法应当树立一种威严的形象,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一种自然而然的敬畏和折服,而不是像现在我国司法理念所宣扬的"为民服务"思想倡导下的模式,法院变为司法服务机构,法官变为司法服务人员,法院、法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当事人藐视法院、法官的现象屡见不鲜,个别法官仅仅是因为对当事人的耐心、细心而得到颂扬。正如法律是凛然不可侵犯的,法官也应当是不可亲近的,妈妈式的法官并不是现代法治社会需要的。

 

(八)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广大人民群众公认的司法,必然要求司法过程高度公开透明,完全以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⑸。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化解民怨的一种低成本的法律机制,是一种充满智慧的、富有理性的控制社会秩序的常规手段。但是,只有彻底公开、完全透明的司法过程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才能避免司法权力寻租,才能产生足够的公信力。"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富有哲理的法谚所蕴涵的法律思想,正是司法公开、透明原则的法理基础和民主司法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应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实行阳光审判,从向当事人公开到向全社会公开,使更多的人亲身体验司法本身的魅力,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审判全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裁判文书、执行、审判流程和办理期限、案件进度、决定理由、异议复议过程、案卷信息等均实行公开。强化庭审公开、严格控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采取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庭前公告,扩大社会知晓而,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均可旁听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其他社会团体参加庭审观摩,邀请行政机关和有关领导旁听案件。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从而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说服力⑹。公开诉讼收费和司法救助标准,确保有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审判结果能够充分体现民心、民意与民愿,让判决书中的公平正义变成老百姓真正感受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公正正义。

 

 三、 结束语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如果司法没有公信力,司法的所有功能也就荡然无存了。在一定意义上,公信力的缺失则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我们法官应先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才能在全社会树立权威。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做表率并应走在其他人的前面。

 

注释:

 

[1]马骏驹:"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2]章敬平:"中国法官遭遇'公众信任危机'",载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2002年第4期封面。

 

[3]蒋惠岭:"研究改革措施和推进改革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期,第12页。

 

[4]张吉:"找领导与领导打招呼",载《人民法院报》200466日刊。

 

[5]尹显忠,《法院工作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66页。

 

[6]蒋惠岭:"影响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因素分析",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