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因为性格不和,结婚不满五年就离婚了。因为诸多考虑,离婚时做母亲的放弃了对儿子的抚养权,然而之后却发现连儿子的面也见不上了。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如东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八零后的汤某与丈夫张某相识于2004年,并于当年101日办理了结婚生育,年底生育了儿子汤汤。然而,结婚后两人才发现彼此的性格相差很大,根本无法一起生活下去。2010213日经如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汤某与丈夫办理了离婚。丈夫一家考虑到传宗接代等因素,在争取儿子抚养权时态度异常强硬,并将之作为离婚的条件,汤某无奈只能放弃了对儿子的抚养权,只是约定每月给付儿子300元生活费。而随后,汤某却发现连儿子的面都见不上了。前夫张某家给出的理由是,既然已经离婚了,儿子又是调解了随父亲生活,做母亲的只要付生活费就好了,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再见儿子了。在多次努力无果的情况下,汤某只能将前夫张某起诉到如东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探视权是父母对于儿女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因为随何人生活而有所差别。庭审过程中,张某也承认了自己之前的不当行为。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就小孩的抚养探视问题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婚生子仍然随被告张某生活,协议书明确了母亲的探视权--汤某在周末的时候可以将儿子从学校接回自己的住处。同时张某保证在寒暑假期间儿子可以到母亲处居住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