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中院审结一起因逃逸而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二审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1116日晚,降雨一直在持续,王某就将变型拖拉机停放于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一条马路的非机动车道内。此时,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她的弟弟恰好行驶至该处,由于对视线范围内的道路疏于观察,电动车撞上了王某变型拖拉机车厢的左后角,致使刘某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刘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夜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夜间雨天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妨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该车后防撞杆、后反光标识不符合有关要求,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夜间雨天驾驶未按规定载人的电动自行车行至事故地,对视线范围内的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亦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最终,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几天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被害人近亲属作了经济赔偿而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是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要素之一,也是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鉴于王某系自首,对被害人家属已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最终作出上述判罚。

 

法官说法:

 

随着汽车业的快速发展及城市人口的增多,各类交通事故案件频频发生。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受到紧张、害怕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从事发现场“逃逸”的情形比较多。殊不知,在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往往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素或加重量刑情节。

 

就本案来说,王某夜间雨天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妨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肇事后逃逸”是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原因之一,也是其在本案中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当时,如果王某依法履行有关交通法规,在发生事故后采取保护现场、停车救人、自觉接受警察调查等行为,那其在交通事故中就不会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庭审中,王某对其逃逸行为懊悔不已,一再表示以后要好好学法,再也不做这样的傻事了。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在平时的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定要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