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中国银行有一个人和他同名同姓储户的卡号,经过一番策划,一场“李鬼”骗钱计上演。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松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32618时许,被告人刘松秀偶然得知另有一与其同名同姓的刘松秀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帐号有存款,遂到该行冒名先进行挂失,然后补办存折并重置密码。后又于同年46日至中国银行某支行,冒名将该帐户中的人民币52081元支取供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已主动将赃款退还给了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松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坦白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赃款,悔罪表现明显且家庭条件困难,本院综合考量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在银行柜台或ATM机上存取款时防止偷窥,存取款凭证不能随意丢弃,会被不法分子捡拾并通过技术手段获得身份信息及银行密码,另外储户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养成良好的交易支付习惯,注意银行卡使用细节,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