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扬州某集团副总经理王某因挪用公司公款人民币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王某以公司欠其奖金200万元为由,并称挪用的50万元是为了冲抵奖金,但在庭审中未被法庭所采信。 两年前,该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以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市某路段购买商品房,以成立集团上海办事处。时任集团副总经理的王某,受集团指派,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上海市某大厦的16层整层房屋,建筑面积为651平方米,总房款人民币553.35万元。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上海该房产公司支付了人民币387.345万元购房款。次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在一年后将上述房产交付海克赛尔公司。然而王某私自打印了一份子公司的公函,在骗取了公司经理方某的信任后,王某遂向方谎称,集团董事长于某已经同意将上海房产转到其名下,方某信以为真,便按照王某的要求在其出示的公函上盖上了子公司公章。随后,王某将盖了章的公函出具给之前的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将子公司购买的房产以王某个人名义登记备案,公司已垫付的购房款由王某与子公司另行结算。然后王某又出具委托书,委托该上海房产开发公司将上海房产出售,并以个人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三份处置上述房产的协议,约定该房产公司向王某购回上述房产,并将购房款支付给王某。根据签订的合同,王某先后两次从该上海房产公司提走房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此后,该款项被王某用于炒股。 案发后,王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中,王某辩称,出具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函是真实有效的,并称集团欠其奖金人民币200万元,他因此而取得的50万元是为了冲抵奖金。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未取得董事长于某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经理方某称于某已同意将上海房产转到其名下,从而使方某在王某私自打印的转让房产的公函上盖章,此行为并非方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公函应认定为无效,而集团是否欠王某的奖金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故王某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