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一审宣判首例外国人犯罪案件
作者:金连涛 刁建锋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次数:281
近日,常熟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判了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朴某系韩国人,2009年来到中国,在张家港市某外企任高级管理人员。该案系新刑诉法施行以来,常熟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刑事案件。最终,被告人朴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朴某于2013年5月15日22时45分许,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门前路段时发生单车事故,致使绿化带、路灯、该小区门卫道闸等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张家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1730元。案发后,被告人朴某已对相关被害单位做了经济赔偿。
庭审中,被告人朴某对其犯危险驾驶罪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朴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故对朴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精准量刑,具体而言是判处朴某实刑还是缓刑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外国人许多超国民待遇。常熟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合议庭、审委会均认为,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常熟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而言,除被告人系残疾人员或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人外,对危险驾驶犯罪均判处实刑,外国人也不应例外。考虑到朴某醉酒程度较轻、虽发生一定财产损失但事后积极赔偿,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朴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