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无生产许可证 非法销售被判缓刑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次数:264
被告人王某是某农技站的合同工,家庭生活原来一直比较困难。后恰逢农技站转变经营模式,对卖农药的营业执照进行公开招标,王某便通过参与竞标方式取得了农技站营业执照的使用权,并与农技站签订了相关协议,王某每年需从经营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钱交给农技站冲抵使用费。农技站的营业执照共有1个总照和5个分照,王某使用的是总照,日常经营时都将总照挂在门市内墙上,这为她招揽了很多客户,农药生意做得日渐红火。然而事情慢慢发生了变化。
自2009年起,王某开始与韩某共同从河北某农药公司购买“5%特丁磷颗粒剂”农药销售给农户。“5%特丁磷颗粒剂”是特殊农药,需要在办理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河北某农药公司虽然有生产许可证,但是许可证载明的生产期限已经届满,该公司在未重新办理新的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生产该产品,而将产品的生产日期提前到许可证允许生产的期间范围内。2009年5月28日,农林局在执法检查时,查出韩某销售的是标签内容被擅自修改过的农药,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在此之后,王某仍多次从厂家购进该产品并在自己经营的农资门市销售给农户。至2012年案发时,经营额达42万余元,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农药78箱,价值3千余元。
王某及其辩护人在诉讼中一再辩称,王某是挂靠农技站的营业执照从事合法经营的个体户,其对涉案农药的标签内容被擅自修改过也是不知情的,故王某无罪。即便构成犯罪, 2012年最后一批农药被查处之前,被告人的经营数额不应包含在犯罪数额之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韩某共同从河北某农药公司购买“5%特丁磷颗粒剂”,后韩某因销售“5%特丁磷颗粒剂”被行政处罚,王某明知自已购进的农药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仍多次购进该农药在自家经营的农资门市销售给农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经综合考虑后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