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标的为五千多万的执行案件,不仅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盘活了一家陷入困境企业的资产,保护了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

 

20117月,厦门某银行与厦门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一年内综合授信额度为1亿元,同时,江苏乙公司作为该债务的保证人。后因债务人甲公司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厦门某银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福建高院的主持下与甲公司达成还款调解协议,乙公司承担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

 

因甲公司仍未按协议及时清偿欠款,故厦门某银行向溧阳法院申请执行债务连带责任人乙公司的相关财产。溧阳法院执行局接手该案后,多方查找,发现乙公司并无还款能力,故决定对该企业进行整体拍卖。经过相关专业机构评估,该企业价值五千多万元,但经事先了解,并无企业愿意以五千万元的价格接手乙公司,如果拍卖流拍,那么意味着拍卖底价的降低以及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受损。

 

经过溧阳法院执行局与当地政府的多方奔走,终于找到了合适的买家,即与乙公司一样以生产树脂为主业的江苏丙公司。经过法定程序,丙公司以5138万元的价格整体买下了乙公司,对此,厦门某银行表示十分感谢,连称没想到法院执行工作如此迅速到位。与此同时,乙公司被丙公司收购后迅速恢复了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