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前以电脑打印件附自己和被继承人签字的方式立下遗嘱,这份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日前,镇江开发区法院妥善处理了该案。

 

徐老汉夫妇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徐老汉女儿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嘱:因女儿经常回娘家服侍父母,故决定把居住的老楼房全部赠与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但该遗嘱上没有徐老汉妻子的签名。2007年,徐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徐老汉又立下一份遗嘱,决定将居住的老楼房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嘱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徐老汉去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屋以13.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徐老汉的大儿子认为按照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其本人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中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徐老汉的女儿同意把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徐老汉的小儿子所有。庭审中,双方围绕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打印遗嘱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则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应按照代书遗嘱成立的条件来判定。遗嘱应按照按照《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2007年徐老汉所立打印遗嘱不能证明系徐老汉本人打印,又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应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在徐老汉妻子刘某去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徐老汉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法官遂双方耐心释明,后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大儿子放弃了原先主张的三分之一,小儿子也看在是自己哥哥的情分上,做出了让步,最终,该案以大儿子继承1.5/8,小儿子继承6.5/8,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