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好朋友不仅能共富贵,更应该共患难,而本案中的陈某却在危机时刻丢下了朋友导致其伤残。日前,兴化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杨某与陈某自幼就是好友,长大后一起到兴化市区从事废品收购,后又合伙购买了氧气瓶、焊枪、手推车等工具帮助拆迁公司拆除房屋,切割废铁,收入可观。20115月的一日,杨某和陈某一起来到兴化市某处拆迁工地,切割工厂的废旧大门。因大门高达6米,杨某便带着焊枪爬了竹梯施工,陈某在下面扶着竹梯,某拆迁公司负责人郑某在一旁看着。杨某干得热火朝天之际,郑某突然发现扶着竹梯的陈某好像在打瞌睡,而竹梯歪斜得很厉害,眼看就要倒了,郑某吓得大叫“梯子要倒了,快跑!”听到喊声的陈某忘了站在竹梯上的杨某手一松跑到了一边。杨某和竹梯一起重重地摔倒了地上……

 

经过治疗后的杨某依旧落下了椎体暴力性骨折伴双下肢瘫的严重后果,经诊断为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治疗费用花去20多万元。杨某是家庭支柱,他出事后让原本贫困的家里雪上加霜。拆迁公司支付了11000元后不愿出钱了,而陈某也只给了500元。杨某无奈之下把陈某、郑某和拆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误工等各项损失等合计32万余元。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郑某选任不具有资质的人员拆除房屋、切割废铁,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定作场所条件,且在杨某施工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指示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该拆迁公司承担。被告陈某在听到郑某的喊声松开竹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当,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从事施工活动中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其遭受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兴化法院判定杨某本人承担20%的责任即57957.57元,被告陈某承担30%的责任即86936.35元,被告盐城市某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即144893.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