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错帐买家少付款 上法庭卖家获支持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次数:240
2012年10月15日被告张先生因新房装修在原告赵先生处购买不同规格的瓷砖,原告工作人员在计算货款时,将型号308032,规格80cm*80cm,每片单价228元的瓷砖误算为22.8元,被告共购买该型号瓷砖100片,按照被告购买时的优惠待遇0.31折计算,被告应支付货款7068元,但被告实际给付货款706.8元,少支付货款6361.2元。原告发现错误后,多次去人去函致歉并索要货款,但被告拒不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6361.2元。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6361.2元。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提供的2012年10月15日销货清单,被告并无异议,该销货清单应视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该销货清单记载,型号308032,规格80cm*80cm的瓷砖,数量为100片,单价228元,货款金额应为22800元,原告工作人员记载为2280元,显然属计算错误。该计算错误不能视为原告对合同价款的变更,被告因原告计算错误而少支付货款6361.2元,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被告所持原告瓷砖存在质量问题等抗辩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