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自己的,爱卖给谁就卖给谁,别人管不着!”事实真是这样么?近日,盐城市响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张某于2010年租赁了被告周某的两间门面房,做起了蛋糕房生意。2012212日,得知房主周某欲以每间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耿某。于是,张某便立即找到周某商量,愿意以等价购买,况且自己的蛋糕房还在经营中。不料,周某当场否决,并要其在半个月内搬离。眼看着自己的生意步入正轨,开始盈利。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张某顿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前期的店面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各项损失66840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酌情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判令被告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40000元,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判决书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