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 程序存瑕疵
作者:冯雅颂 鞠凯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次数:272
员工举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个月后被公司炒“鱿鱼”,对于公司开除自己的理由“连续旷工,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认为是“莫须有”,告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给付欠薪及赔偿金。
病休被除名
2007年,刘某到某塑料制品公司工作。因公司未为刘某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刘某于2012年3月向靖江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大队责令公司补缴了自2007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用。2012年4月,因刘某之子生病,刘某向公司请假护理。同年5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刘某于同月17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刘某因腰部不适无法上班,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医疗诊断证明。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辞退原告的决定。
法庭述理由
刘某认为,自己已履行请假手续且因病并非无故旷工,公司辞退原告是依据其员工手册,其中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符合法律程序,不能作为辞退原告的依据,且原告违规违纪的程度也并未达到辞退的地步,辞退原告也未事先经过工会讨论决定,程序不合法。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靖江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2月至4月的工资5085.1元、支付赔偿金32000元、额外支付三个月工资9600元并加付赔偿金2400元,该委审理后认为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合同,并于2012年9月20日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2月至4月22日期间的工资5085.1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原告2012年度多次旷工,且经书面通知仍拒绝回公司上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员工手册》原告已签收领取,其中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且辞退原告的决定取得了工会主席的同意,故被告辞退原告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司同意支付刘某2012年2月至4月22日的工资5085.1元,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原告的其他请求。
辨析明是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虽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满足法律规定的辞退条件外,还应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辞退原告的理由是原告连续旷工,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该员工手册能否作为辞退原告的依据,主要看其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我国法律规定员工手册的制订必须经过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而本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的制订履行了法定民主程序,故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被告辞退原告的依据。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等程序性义务。本案中,被告提交会议纪要,到会人员未在该记录上签字,形式上不符合规范,内容亦未能反映出该辞退原告的决定经过工会讨论通过,且原告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被告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辞退原告的决定履行了法定程序。综上,被告辞退原告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被告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每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被告额外支付三个月工资和20%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纵观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行使自身权利与履行义务过程中均有不当之处。用人单位必须坚持依照法律,科学、民主地制订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听取职工及代表的意见。劳动者亦应当充分认知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