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法院出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次数:466
近日,常州市天宁法院少年庭就原告肖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黄某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作出其他可能给原告肖某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
5月,原告肖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被告黄某在诉讼过程中将原告肖某租住房屋的防盗门砸坏,并多次在法院扬言及发短信威胁原告肖某,如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其意见分割,就要和肖某同归于尽。6月,被告黄某冲到原告肖某单位对其进行殴打。次日原告肖某到天宁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经审查,被告黄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肖某的合法权益,并使其人身面临切实的危险。天宁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于当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在送达时,法官告知黄某如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黄某当场表示自己殴打黄某是不对的,是一时冲动,今后愿意遵守裁定内容,不再威胁及殴打肖某。同时,法院将该裁定送达给了天宁区公安分局和天宁区妇联。在此基础上,少年庭仍坚持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目标,用心沟通,耐心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利用少年法庭的温馨环境,让父母倾听孩子的意见,让孩子参与调解。经过多轮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家暴离婚纠纷越来越多,该类案件的处理往往矛盾尖锐,处理不好的有的可能会演变为刑事案件,因此家庭暴力应引起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关注。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的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相关职能部门也认为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的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它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