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审判视角审视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对策
作者:宝应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次数:959
一、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及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县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困难,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清偿性危机,直接影响到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许多企业和工厂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金周转停滞,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的破产、裁员等现象,使得破产清算、融资借贷、劳动争议等各类纠纷频发。毋庸置疑,这些纠纷最终都将诉诸司法。而随着涉企案件类型不断变化,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审理难度日趋加大。
当前中小企业涉诉案件主要特点有: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从案件类型上看,涉企纠纷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各类融资纠纷,买卖、加工承揽、承包经营等各类合同违约纠纷,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歇业倒闭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劳资纠纷等方面。二是非法借贷问题突出。企业借款案件中,以高利借贷等民间融资现象较为普遍,高利借贷、非法放贷问题尤为突出,但由于非法借贷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通常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因此审判中很难察觉和查处。三是弃企逃债现象多发。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及中小企业相继陷入经营困境,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系列债务诉讼和产业链的连锁反应,部分企业主“关门走人”,弃企避债外逃,以致职工的工资及供应商的货款、配套企业的加工款均无从催讨,从而触发了社会的集中性诉讼,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二、涉企纠纷多发的成因分析
1、生产经营模式落后,抵御风险能力弱。民营经济在我县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县大多数中小企业受自身条件的限制,缺乏产业转型升级和抵御金融风暴的意识和能力,以致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无法摆脱经营困境,从而引发了一些行业中小企业面临歇业倒闭状况。
2、企业盲目扩张,资本运作不正常。一些涉诉企业长期以少量资本运作巨额资产,盲目扩张产业,明显超越自身所能承受的负债规模,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企业在债台高筑的情况下还铤而走险,拆借民间高利贷,由于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无可挽回地导致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欠息欠税最后欠薪进而导致企业倒闭,并陷入诉讼困境。
3、融资渠道不畅,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由于一些中小企业自身资信不够,且提供担保困难,以致银行不给贷款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一些中小企业为了维持生计,只能走上社会融资之路,以致高利借贷等民间融资现象普遍。在金融危机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加之融资成本大幅提升,以致生产经营资金越发短缺,最终陷入了财务困境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债务诉讼。
4、法律意识淡薄,不讲合同诚信。多数企业缺乏合同法律观念,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合同被确认无效的除外),但事实上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诚信缺失、恣意违约现象普遍,以致合同违约纠纷大量出现。
三、当前法院审判工作服务企业的对策与思考
在当前形势下,要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涉企纠纷,有赖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人民法院也应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自觉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调整思路、强化职能,积极探索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下企业在司法领域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就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而言,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和建立金融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在处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企业债务案件中,要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把握好审判尺度,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密切关注各地金融创新实践,通过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案件审理。
2、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和原被告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积极适用简化审,运用巡回审理、预约开庭等方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坚持优先调解原则,大力开展诉前调解,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妥善、慎重处理企业纠纷案件,积极采用协调手段,尽力促进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生存和发展,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
3、建立诉讼快速通道。要对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而引发的案件,建立案件统筹协调机制,开通从立案到执行的“绿色通道”。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案件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从有利于案件处理、有利于企业资产保护和相关人员权益维护的角度,对涉及同一企业的系列案件实行集中管理、专人审理、统一执行。
4、稳妥处理各类纠纷。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资本、房地产、劳资等纠纷案件,按照依法有序的原则,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双方交易基础、交易习惯等因素,认真审查各类合同效力。对被诉企业有到期债权的,及时向被诉企业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协助清收债权,及时为企业实现债权、回笼资金,做到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对逃逸企业主的责任追究,依法制裁怠于履行义务、损害权利人利益,导致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的恶意逃债者;依法追究不履行负有保管企业财产、资料义务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移送处理。
5、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应尽量缩短执行周期,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尽快帮助收回债权;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特别是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困难的企业,本着“扶持、引导”的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对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涉及民生方面的案件优先执行,帮助筹集款项,解决工资报酬,稳定职工情绪,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6、拓宽司法服务渠道。在处理刑事、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做到审理一类案件、堵塞一批漏洞、强化一项管理,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和用法维权意识,提升企业信用度和竞争力。
7、延伸司法保障职能。建立健全法院与辖区企业之间的联系机制,采取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挂钩企业的方式搞好服务。实行法官进企业、审务进企业,开展定时联络,定点联系,定期调研,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经营,实现科学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8、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制订相关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涉案人数众多,矛盾突出尖锐的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等汇报,积极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沟通,探索提前介入、多方联动、促进和谐的工作机制,切实减少损失,钝化矛盾,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