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政策享受人对合法建筑产权置换的安置房不享有物权
作者:吴兵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955
甲、乙系夫妻,生有二女丙、丁。丙结婚并生有一女王随甲、乙生活。丁出嫁后在公婆家生活,但丁的户籍一直挂在娘家未迁出。甲乙夫妻在两女未成年时建筑了三间三层250平方米的楼房(属于合法建筑),在丁女出嫁后又建了三间80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丁女未出资。后房屋被征收,甲以个人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双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甲取得拆迁房屋330平方米的评估款600000元,甲户共五人(甲、乙、丙、丁、王),按政策人口5人以上户享有面积为250平方米,甲以个人名义获取了安置回迁房250平方米。现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安置回迁房屋的享有50平方米的产权,要求甲乙夫妻按市场价给其250000元的补偿。
丁是否应当按政策照顾享有50平方米的照顾面积。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需要考虑原拆迁房屋的产权性质演变过程,既然在拆迁合同中已约定了按政策人口五人以上享受2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丁作为家庭成员,户籍并未迁出,其就应当享受50平方米的照顾面积。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于丁因政策照顾享有面积的确认,应当根据原始房屋合法拆迁面积的演变过程综合分析。
一是本案中拆迁房屋属于丁父母甲乙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夫妻对拆迁房屋享有物权,丁对原拆迁房屋不享有物权。无论财产外在形态如何演变,但财产内在的所有权关系并不因为财产外形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二是产权置换是物的变化过程,由于甲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了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就是原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拆迁时用原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同等置换拆迁的安置房屋的面积,即俗称的"房换房"。当合法产权面积大于按政策人口照顾的面积,拆迁人能够完全置换安置房面积,所置换的安置房所有权应当归原产权人。
三是按政策人口照顾面积的条件未成就,在案中,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按政策人口照顾的面积属于甲户获得安置房屋的最小面积,最大安置面积应当就是原拆迁房屋合法建筑330平方米,在此条件下,按政策人口条件约定的面积分配安置条件并未实现,甲户是完全选择的产权调换方案。由于丁对原拆迁房屋不享有产权,25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应当属于原始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因此丁在本案中就不享有按政策人口照顾的面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