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窝赃“夫妻档”的末日觉醒
作者:蒋霞宏、王巍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213
丈夫受贿,妻子没有积极劝阻丈夫回头,而是在丈夫的犯罪过程中扮演着“贤内助”的角色,最终夫妻纷纷触犯刑律,受到法律严惩。泰州市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原主管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所送金条、手表等物品,并为他人在工程招标、工程决算等方面提供帮助。而杨某之妻罗某明知杨某涉嫌犯罪,仍将杨某非法收受的金条等物品予以转移隐藏,企图帮助杨某逃避法律制裁。罗某万万没想到,其此举不但没有随她所愿,反而使自己也深陷囹圄。虽然夫妻双方在归案后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但为时已晚矣。
日前,杨某、罗某夫妇先后被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判处刑罚。其中杨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罗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03年春节至2007年左右,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泰州市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其家中等地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合计价值人民币29416元的金条一块、帝舵牌男士手表一块、卡地亚牌眼镜一副等物品,并为他人在工程招标、工程决算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扣押全部赃物。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罗某明知其丈夫杨某涉嫌犯罪,仍将杨某非法收受的黄金金条一块、卡地亚牌眼镜一副予以转移隐藏,经鉴定上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赃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退出赃物、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据《刑法》相关条文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亲朋好友误入歧途,应该积极引导使其走上正轨,而不能企图利用不法手段予以隐瞒掩盖,到头来只能落得个害人害己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