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头缺钱,老公找人假冒老婆卖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返还刘某购房款44.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年前,市民张某因手头缺钱,打起了卖房子的主意。但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一个人说了不算。在咨询了众多“好友”后,张某计上心头:找一个跟自己老婆长得比较像的女人冒充。

 

说干就干,他先偷偷从家里拿来老婆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土地证等。接着,又找到一个跟自己老婆长得比较像的女子,给了对方一点好处,请她假冒老婆。几天后,张某带上“老婆”与中介陈某一同到了公证处,委托陈某帮自己卖房。

 

公证处在查看了几人的证件材料后,为他们办理了公证手续。

 

不久,买房人刘某在中介处看中了张某那套房,商定成交价为44.5万元。刘某向银行贷款,付清了全部房款,并顺利将房子过户。

 

一年后,张某的老婆赵某得知房子被卖后,非常恼火。“这房子我也有份,老公怎么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房子卖掉呢?”更令她不解的是,公证处还为此做了公证手续。

 

20111月,赵某向天宁区法院起讼,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并赔偿她的损失。同时,她委托房产评估事务所对那套房屋进行了评估,最终的评估价格是64.38万元,而她的丈夫只卖了44.5万元。

 

2011225日,公证处撤销了原公证书。

 

随后,赵某又向钟楼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1119日,钟楼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张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今年34日,刘某将张某夫妇、中介及公证处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就“刘某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已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对刘某的公证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观上也无过错;被告赵某与张某虽为夫妻关系,但在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并不知情,且无主观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介陈某作为买卖房屋的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代理过程中,履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其代理行为主要受张某的欺骗误导,被其利用,因此,中介陈某对损害结果也不承担责任。

 

法院依此作出一审判决。